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数据传输过程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相关要求; ——增加了“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 D 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首次联网报送信息表; ——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西安长天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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