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ata transmission of pollutant automatic surveillance (monitoring)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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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HJ212-202□
发布日期 2023-12-26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数据传输过程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相关要求;
——增加了“关键生产工况”及“用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 D 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 E 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 F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首次联网报送信息表;
——增加了附录 G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西安长天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1.37 M】 下载  |  查看
《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4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212•202□ 概览
标准名称
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替代 HJ 212•2017)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规范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格式、协议及技术要求,适用于监控设备与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及数据采集处理。
2. 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术语(如“用电监控”“数据标记”)。
强化通信安全要求,新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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