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为核动力厂化学和放射化学管理提供指导,以减缓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性能降级,保障其完整性与可用性。同时,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降低辐射场剂量水平。在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将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核动力厂的化学和放射化学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收藏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