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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