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章条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地震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平、姚兰予、王金海、翟国良、韩曰俊、焦勇、王磊、曹苏文、李津垚。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的标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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