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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