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 号),促进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3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铝工业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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