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66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现就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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