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锶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锶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可溶性锶的方法检出限为 0.04 mg/L,测定下限为 0.16 mg/L;总锶的方法检出限为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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