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设计、生产和性能检测。在近红外光区有吸收的其它气体便携式仪器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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