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工作,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在各项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与鉴定、开发和利用的一般方法,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HJ/T 8.2-94)的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案卷编目式样; ——补充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整理方法、档案鉴定销毁程序; ——删除了环境监测档案的收费条款及与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工作非直接相关的附录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生态环境监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管与鉴定、开发和利用 的一般方法,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其他(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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