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火电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包括火电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 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志轩、徐文帅、潘荔、刘志强、谢东海、杨帆、张晶杰、薛英、孟鑫鑫、陈蕊、赵锴。
本标准规定了海南省行政主管范围内火电厂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燃煤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 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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