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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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2)
发布日期 2021-02-10
实施日期 2021-02-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1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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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概览
适用范围
涵盖浙江省内放射性安全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等)和电磁辐射管理(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防护管理)。
职责分工
政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按职责协同管理。
企业单位需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防护和监测。
放射性安全管理
1. 许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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