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丽、覃巧静、范围、尹真真、吕平江、张丹、宋丹、余海、张勇、张晟、敖亮、何羽、刘鑫、张沛、李勉、樊卫国、徐浩宇、何国军、廖国良。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4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锰矿开采企业、电解锰生产企业、锰渣渣场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锰矿开采企业、电解锰生产企业、锰渣渣场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 当锰工业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达到环境质量要求且满足环境管理目标时,现有锰工业企业大气、水污染排放限值可按照GB 8978、DB50/ 418、GB14554的规定执行;前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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