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汽车表面涂装(维修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尤其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 管理,促进汽车涂装工艺和1 污染泊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涂装(汽车维修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依据Gß/丁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乌鲁木齐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雁、朱晓明、李坤 、王勇、刘强、王娟、夏铭飞、范圣虎、尚海成、孙展、安绍辉、贾腾、李钮、赵姬毅、李宁、周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乌鲁木齐市含有喷涂、烘干等作业环节的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术语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表面涂装(维修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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