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1条和第4.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提出。 主要起草单位: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 、神木县煤化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神木县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神府经济开发区恒源煤化工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张国光 、姜英 、贾志强 、尚文智等 。
本标准规定了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企业或工序的能源消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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