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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