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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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苏府规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6-09
实施日期 2021-09-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苏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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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规字〔2021〕4号).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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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1. 管控范围覆盖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全域,分为 一类低排放区二类低排放区,明确划定区域边界。
2. 排放标准
一类区禁止使用未达到 国Ⅱ标准 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区禁止未达 国Ⅱ标准 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3. 例外情况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工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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