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 1 章、4 章、5 章、6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按照 HJ/T 241《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的要求制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安徽省标准化协会、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余、耿天召、徐清魁、薛凤娟、贺冉冉、王欢、韩福敏、王莹、肖中新。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根据安徽省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阶段执行,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于 2011 年底前在合肥市执行; ——第二阶段于 2012 年底前在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和黄山市执行; ——第三阶段于 2015 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排气烟度排放限 值、测量方法及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 400 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 50 km/h 的 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密型多驱动车辆,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 最大总质量大于 20 t 的或车长大于 12 m 的专用货车及全时四轮驱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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