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
发布日期
2016-12-01
实施日期
2017-01-01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加强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原文附件
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pdf
【0.4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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