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水平,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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