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市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长春市标准化协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珩、冮森林、庞光伟、霍烽、方雷、张申吉、张晓芳、庄茜、武薇、王晓薇。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人员培训、安全防护、意外事故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的管理。产生医疗废物的其它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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