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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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8-02
实施日期 2022-08-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构建兵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统一基准,全面落实兵地“五统一”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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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pdf 【1.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落实“兵地五统一”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及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裁量原则
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裁量权定义对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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