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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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GB3095-20□□
发布日期 2025-12-15
实施日期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发布修改单),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发布修改单),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的监测评价适用本标准规定的过渡限值。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0.64 M】 下载  |  查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3095-2012)编制说明.pdf 【0.6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概览
1. 标准背景
第三次修订(首次1982年),替代GB 3095—2012,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多机构起草。
目标保护公众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定义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等术语。
调整限值收紧PM2.5、PM10、SO₂、NO₂等污染物浓度限值(如PM2.5年均一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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