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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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保评[2017]425号
发布日期 2017-12-08
实施日期 2017-12-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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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环保部门出具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专项验收意见.pdf 【4.6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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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环保部门出具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专项验收意见》是一份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文件,文件编号为沪环保评(2017)425号,发布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编制该报告,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自查项目建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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