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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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19]4号(5)
发布日期 2019-10-09
实施日期 2019-11-1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和专家库,已经2019年9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赵敏电话/传真:(0951)51609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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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目的与依据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确保受损环境及时修复。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107号)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磋商协议或法院判决需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项目,包括:
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项目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替代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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