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从整体上提升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方法、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方法、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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