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璋琪、洪小琴、曾群智、王萍萍、陈秋兰、董冬吟、黄全佳、陈亦斌、贾婧姝、魏莲、廖振元、宋晓森、董斌斌、王伟鹏、陈绛云。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原则、鉴定评估一般要求、地表水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地表水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因违法排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江河(含感潮河段)、湖泊、渠道、水库等不同使用功能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以及因地表水环境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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