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保障生态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指导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生态环境数据分类分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原则、分类方法、编码方法,给出了生态环境信息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由《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调整为《生态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原标准的第 6 部分 6.1“编码原则”纳入第 4 部分“分类原则”,修改为“原则”;原标准的第 6 部分“环境信息编码”调整为“编码方法”;新增第 8 部分“映射”。 ——对原标准的术语进行了完善。修改、删除或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根据生态环境业务变化情况修改了原标准环境信息类目与代码表。 ——补充了新旧版本代码映射表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2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HJ/T 417—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原则、分类方法、编码方法,给出了生态环境信息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生态环境信息的处理、编目与交换,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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