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 765-2009《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与 DB33/ 765-2009《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玻璃纤维的分类; --修改了玻璃纤维产量的计算方法,明确了细纱的产量折算系数; --增加了玻璃纤维产品的能耗限额等级,明确了1级、2级、3级具体指标; --提高了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限定值指标; --增加了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准入值和先进值指标; --增加了玻璃纤维熔窑不同作业期的能耗修正系数; --删除了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巨石复合材料研究院、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杭州欧文斯康宁公司、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涛、黄思思、高迪娜、吴冰、储培根、陈建明、沈新健、王云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765-2009。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企业生产 E 玻璃和 ECR 玻璃纤维综合能耗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高强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等特种玻璃纤维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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