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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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10-18
实施日期 2019-10-1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经研究,我局对《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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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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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概览
核心内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并发布《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旨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执法应用,自 201912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1130
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数据执法管理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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