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年2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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