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从业行为,加强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平等、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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