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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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淄政办字[2021]66号
发布日期 2021-08-16
实施日期 2021-1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淄博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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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pdf 【0.0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定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控制区划分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新建污染项目,现有项目需逐步搬迁或达标。
重点控制区除核心区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企业需执行省级排放标准限值。
2. 执行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为基础,若国家或省级规定更严格,则从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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