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9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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