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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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苏职称[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6-09
实施日期 2021-06-0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9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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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13.6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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