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环保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加快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全面提升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规范与指导我省工业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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