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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