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农业环境监测务例》中有关规定,鉴于我国农业环境监测网已建成,为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国农业环境监测的职能范围及监测能力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本 标 准 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 准 由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 准起 草单位: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省农业环保站。 本标 准 主 要起草人:刘凤枝、李占军、刘素云、战新华、陶战。
本标准规定了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成果表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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