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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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赣环辐射[2021]108号
发布日期 2021-12-21
实施日期 2022-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提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我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江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江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反馈我厅。
本大纲颁布实施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赣环辐字〔2013〕6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齐骞、朱昱凯
联系电话:0791-86866673,8686669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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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赣环辐射〔2021〕10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pdf 【0.5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江西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江西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检查工作的标准化,确保公众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
江西省内所有核技术利用活动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
监督检查依据
10项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监督检查内容
涵盖8大方面:
1. 单位持证情况
2. 环保手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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