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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槟榔加工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DB 46/455中规定的涉及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的排污单位。 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DB46/455的“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排放口及相关生产设施,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槟榔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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