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系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建标协字第2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对原规范ECS07:88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是在吸收了医院污水处理多项研究成果,总结了数百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在吸取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非典冠状病毒稳定性和耐受力有关报告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修订的。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污水量和污水水质,处理流程及构筑物,消毒剂和投加设备,放射性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理站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协会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编号为CECS07 : 2004,推荐给[程建设设计单位采用。 本规范第1.0.3、1.0.4、4.0.1、4.0.5、5.0.3、5.0.4、6.0.1、7.0.1、7.0.7、8.0.8、8.0.9条,建议列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CECS/TC24归口管理,由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邮编:100045)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 参编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北京市双环建筑水处理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友谊医院 主要起草人:萧正辉、夏葆真、张枢贤、谢凤君、萧齐、范珑、翟海峰、刘东江
1.0.1为保证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质量,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目的,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含有病菌、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污泥的处理工程设计。 1.0.3当医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必须进行处理,当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1.0.4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1.0.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合理、运行费用低、自动化程度高等要求,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0.6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防腐蚀、防滲漏和防冻等技术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有通气装置。 1.0.7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8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对医院污水尚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门诊、病房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就地消毒处理后,方可排人污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站可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增加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1.0.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令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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