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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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渝环办[2023]147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实施日期 2023-07-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重庆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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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概览
核心目标: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从源头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关键要求
1. 主体责任
重点监管单位需编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向社会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数据。
新纳入名录单位需在1年内完成首次监测;停产停业单位可暂停监测。
2. 监测能力
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无能力单位须委托有资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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