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生态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威、郭敏、李博、徐舒、邢延峰、曹胜、王鹏杰、王宗爽、李琴、蒋智伟、张蕊、关吉鑫、姜景阳、王国梁、李伯娜、王立志、霍寅龙、裴笠舟、李昭晨、韩旭。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不便于集中收集、转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 本文件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项目适用相应的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于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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