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8 年。2016 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 300MW 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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