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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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7-14
实施日期 2026-07-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概览
目的: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检测类机构(如水质、空气检测)和运维类机构(如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核心内容
备案管理机构需在服务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变更或终止服务时需及时更新或注销备案。
服务要求
检测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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