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指导环境专题空间数据的加工与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的通用流程,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分类及图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重庆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重庆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1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的通用流程,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分类及图示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风险管理、生态保护、核与辐射以及环境监管等环境业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环境专题空间数据的加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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