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6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6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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