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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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宣教〔2017〕92号-附件2
发布日期 2017-12-27
实施日期 2017-12-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精神,落实《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各地确定了第一批向公众开放设施单位名单(见附件1),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2-5)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
  现予以公布和印发,请参照执行,并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附件:1.第一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名单
     2.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5.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印发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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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附件2.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pdf 【0.5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概览
核心目标
保障公众对环境监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环保设施开放常态化、规范化。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监测(检测)单位向公众开放监测设施的工作指导,包括空气、水质、噪声监测站、实验室、监测车等设施。
开放要求
1. 开放种类空气监测站、超级站、水质站、实验室等,条件允许时可扩展至机动车检测和辐射监测设施。
2. 开放内容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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