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厘清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污染源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0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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