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8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京环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日 本《基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京环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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