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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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陕环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实施日期 2021-03-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陕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部门: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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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pdf 【0.2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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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概览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
适用范围陕西省内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数据应用及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全省统一监督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含杨凌、西咸、韩城):日常监督管理。
3. 重点排污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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